丈夫伪造妻子签名抵押房产被判无效

新京报 2016-07-01 09:27:1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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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京报快讯(记者王巍)离婚前,丈夫韦某伪造妻子签名向银行申请借款并将二人共有的房屋抵押。女方知晓此事后将放款银行诉至法院。北京一中院日前终审判决认定,银行所批抵押合同无效。 共有房产被抵押 女方诉放款银行 经法院审理查明,女方曲某与男方韦某原是夫妻关系,2011年9月7日协议离婚。韦某在曲某不知情状

新京报快讯(记者王巍)离婚前,丈夫韦某伪造妻子签名向银行申请借款并将二人共有的房屋抵押。女方知晓此事后将放款银行诉至法院。北京一中院日前终审判决认定,银行所批抵押合同无效。

共有房产被抵押 女方诉放款银行

经法院审理查明,女方曲某与男方韦某原是夫妻关系,2011年9月7日协议离婚。韦某在曲某不知情状况下,于2011年7月与一家银行签订《个人循环借款合同》。该银行在明知韦某有配偶但未审查曲某是否同意的情况下,与韦某签订《个人借款较高额抵押合同》,且韦某冒充曲某在抵押物共有人处签字,将夫妻共有的一处房屋作为抵押担保物,并于2011年7月办理了该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。

曲某知情后认为涉诉房屋属夫妻二人共同所有,并且该抵押合同是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的,应属无效合同,故将放款银行诉至法院,请求法院确认抵押合同无效。

银行在一审中辩称,涉诉抵押房屋登记的房屋所有人为韦某,故韦某对房屋有完全的处分权,抵押合同应属合法有效。银行还表示,签署《个人借款较高额抵押合同》时,曲某本人到场面签。

认定银行无善意 抵押合同无效

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出示的结论显示,《个人借款较高额抵押合同》落款处“曲某”的签字并非其本人书写,银行未能对此作出解释,因而法院认为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,且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,抵押无效。银行不服判决上诉至北京一中院。

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,对于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物设定抵押,抵押权人亦应是善意的,方符合无权处分和善意取得配套衔接的法律设计。本案中,银行对曲某签字处为何非其本人签字不能作出合理解释,因而无法认定银行具有善意。故认为一审法院认定《个人借款较高额抵押合同》无效并无不当。

最终,市一中院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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